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邮箱 tougao@zjol.com.cn
国内 | 国际 | 浙江新闻 | 浙江潮评论 | 浙商网 | 长三角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社会 | 摄影 | 传媒 | 论坛 |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国内新闻 > 综合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中国法学专家认为颁布物权法“时机已经成熟”

www.zjol.com.cn  2007年01月16日 22:41:2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中国法学专家16日召开研讨会表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急需一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物权法,“目前颁布这样一部重要民事基本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物权法草案确立了财产权利平等的精神,稳定了在中国极其重要的土地关系,对群体关系做了细致规定,在担保手段方面的突破适应了国际商业需求,进一步明细了私权的保障。

  江平说:“物权法的通过将意味着中国有了完整的市场经济财产权体系。”

  2002年至今,物权法经历了七次审议,堪称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最具争议、酝酿时间最长的法律。

  中国法学会于1月16日主办“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来自民法、商法、宪法等领域的学者对物权法的制定献计献策。这部法律的草案将于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研讨会学者形成许多共识: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符合中国宪法的规定,全面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草案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反映了中国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教授说:“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将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形成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环境奠定法律基础。”

  他说:“如果没有健全的物权制度,我想人不可能有体面的生活。”

  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它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普通人安居乐业的具体利益。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有关部门、学者和普通公众,都在通过各种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

  有反对者认为,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与宪法保护国有经济的规定相矛盾,会侵害国家的统治基础。他们还担心物权法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

  作为回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在研讨会上说:“物权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特色,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李国光等学者认为,只有合法取得的物权才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对于占有国家财产的,按照返还原物的规定予以返还,这些就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缓解收入差距,则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财富分配制度,不都是完全应该由物权法来承担。

  与会学者还就物权法草案一些制度设计、裁判规则和技术层面的改进发表意见。

  江平教授说,物权法出台后还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在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等方面对行政权力加以制约和规范。

  中国法学会有关领导表示,将循一定渠道把这些建议提交给立法机关,供其参考。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孙铭
·物权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讨会13:30举行   2007-01-16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争取物权法草案等顺利通过   2007-01-09
·人大代表将提前讨论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2007-01-08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2006-12-30
·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6-12-29
返回国内新闻

 
高层动态
·公安部培训五百新闻发言人 孟建柱:拓展民意沟通
·快讯:第18届世界翻译大会4日在上海举行
政策动向
精品专题
·神七发射:我们在现场
·【专题】2008浙江在线记者辽宁行
·华南虎——媒体报道更多页
·专家点评更多页
·消费影响更多页
·投资理财更多页
·宏观经济更多页
·学习十七大精神体会
·华南虎——媒体报道更多页
·党代表归来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