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合理性,青岛市根据国务院、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从2006年1月1日开始采用新的计发办法为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新标准自2007年1月起执行,补发部分将随着本人1月份养老金发放到工资存折中。此举将进一步完善青岛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介绍,新办法规定青岛市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执行。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规定,青岛市2006年度按老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的2.47万企业退休职工需按新办法重新计发养老金。2005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按原规定办法计发。
为实现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2006-2010年实行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在5年内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均以200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时相应增加过渡性补贴,过渡性补贴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和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过渡期内,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时暂予保留过渡性调节金,但计发标准逐年冲减。
据悉,目前青岛市已按新计发办法为2006年度退休的企业人员重新计发了养老金,并重新打印出《退休审批表》,表中详细列出了退休人员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以及补发待遇的金额和月数。上述人员按规定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后,从2007年1月起执行新的基本养老待遇标准,补发部分将随着本人1月份养老金发放到工资存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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