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对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规定明确,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规定还对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规定还表示,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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