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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行政执法实行责任追究 单位不得发罚没指标

www.zjol.com.cn  2007年01月18日 16:56: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即日起,《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执行。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今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或执法错误等,不够行政处分的,将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证据不确凿不得处罚

  《办法》规定,如果擅自增加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及在审批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的,如果不够行政处分,将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对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检查,不得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检查,在执法时还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不得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目前,一些单位为了搞创收,往往给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一定的罚款指标。有的工作人员就借检查之机,将不应该扣押的财物进行扣押、查封或冻结。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随便扣押、查封、冻结财物。另外,对应当处罚的不给予处罚,处罚时不开具处罚单据,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都将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违规执法要调离执法岗位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越权执法等行为,情节轻微的,将通报批评;多次实施违法执法行为,危害严重的,将收回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并取消执法资格。

  如果违反政纪的,将由任免机关等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郭富收实习生刘继红)


来源: 新浪网国内 作者: 编辑: 孙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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