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昨日表示,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这位负责人称,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一财经日报》从国税总局了解到,这并不是新出台的政策,只是税务机关对税收加强征管的内容之一。“这类似于去年多次重申二手房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个通知,都是属于原来就有的税种,只是因为是地方税,过去征管不太严格,现在加强了征管。”税务总局一位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
税务总局的解释表明,土地增值税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征的。政策的发布要追溯到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231亿元。“所以,此通知是在征管上对以往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的梳理和规范,是一个征管文件。”国税总局一位负责人表示。
按照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增值额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既然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清算工作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上述负责人说。而国税总局一位人士也介绍说,近几年国税总局一直在进行加强征管工作,这是国税总局的一贯政策,“并不是大家猜测的由国务院发布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当然,对市场的影响是有的,因为通过清算必然会清理以前的欠税部分,会给房地产企业一定压力,也会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同时,他也承认,市场的反应热烈程度确实有些“出乎意料”。
据这位人士透露,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布置2007年税收工作的七个方面时,专门提到要“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并要求各级地税局要充分利用总局下传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加强城建税税源控管。
18日,沪深两市房地产板块企稳回升,市场信心明显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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