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邮箱 tougao@zjol.com.cn
国内 | 国际 | 浙江新闻 | 浙江潮评论 | 浙商网 | 长三角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社会 | 摄影 | 传媒 | 论坛 |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国内新闻 > 综合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中国法规的寿命究竟有多长?

www.zjol.com.cn  2007年01月19日 15:03:1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围绕着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新闻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原因是2007年1月7日下午,在江西景德镇市发生了火车碰撞事故,一名年仅8岁的男童被撞死,被告景德镇铁路运输处出示国务院的这项规定表示“救济费”最多150元。

  有人认为,按照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法院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之所以选择行政规定,是因为即使判决错误,也可免予追究。执行行政法规是一种“理性选择”。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损害赔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赔偿标准仍然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加以明确,法院适用没有废止的行政法规并不存在司法缺陷。还有人认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已经自然失效,法院不能坐着“时空穿梭机”,适用已经“自动失效”的规定作出判决。

  笔者以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法律规定应当与时俱进,但在法律规定未修改之前,司法机关推定法律规定已经失效,显然不符合司法原则。在一些国家有长达数百年的法律,有些法律很少被适用,但这些法律仍然存在,并没有自动失效。所以,根据时间的长短论证司法机关法律适用错误,显然存在逻辑上的缺陷。

  中国大规模的立法始于1979年,在上世纪整个80年代,平均18天诞生一部法律,立法速度之快,举世无双。然而,由于当时人们的思想尚未完全解放,民主立法的意识尚未形成,政府主导的法律起草工作,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所以,到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法律开始了脱胎换骨的改造。中国法律的寿命平均10到20年左右。这是中国从“革命性立法”向“改革性立法”过渡阶段特有的法制现象。在法律的不断调整过程中,法律规范中的部门色彩逐渐被淡化,行政主导立法逐渐被人大主导立法所取代。

  进入本世纪后,立法的民主意识越来越浓厚,立法者越来越愿意听取公众的意见,努力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各个阶层的意愿。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法律体系将会被改造,按照自由、平等原则创制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在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承受一些代价,甚至以牺牲个人的利益,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而言,我们必须坚守下列原则:首先,在法律规定没有修改之前,哪怕这项法律是不人道的,司法机关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能擅自修改法律规定或者曲解法律的含义。我们应该习惯将司法博弈逐渐转向立法博弈,最大限度地营造一种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其次,对于那些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法律规定,应当督促立法机关加以修改,而不能通过司法判决废止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法规确实与法律发生冲突,司法机关应该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第三,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我国的授权性立法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制造了许许多多的悲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尽快考虑取消授权性立法规定,将涉及到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权牢牢地掌握在全国人大手中。特别是对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应尽量避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来源: 北青报 作者: 乔新生 编辑: 黄乐曼
·“筑巢引凤”不能把法律法规当儿戏   2006-12-20
·越人性的法规越让人敬畏   2006-11-08
·"加分"乱象正是"加分"法规化的契机   2006-07-12
·“恐言病”无视法律法规,当治!   2006-04-07
返回国内新闻

 
高层动态
·公安部培训五百新闻发言人 孟建柱:拓展民意沟通
·快讯:第18届世界翻译大会4日在上海举行
政策动向
精品专题
·神七发射:我们在现场
·【专题】2008浙江在线记者辽宁行
·华南虎——媒体报道更多页
·专家点评更多页
·消费影响更多页
·投资理财更多页
·宏观经济更多页
·学习十七大精神体会
·华南虎——媒体报道更多页
·党代表归来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