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新闻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原因是2007年1月7日下午,在江西景德镇市发生了火车碰撞事故,一名年仅8岁的男童被撞死,被告景德镇铁路运输处出示国务院的这项规定表示“救济费”最多150元。
有人认为,按照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法院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之所以选择行政规定,是因为即使判决错误,也可免予追究。执行行政法规是一种“理性选择”。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损害赔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赔偿标准仍然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加以明确,法院适用没有废止的行政法规并不存在司法缺陷。还有人认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已经自然失效,法院不能坐着“时空穿梭机”,适用已经“自动失效”的规定作出判决。
笔者以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法律规定应当与时俱进,但在法律规定未修改之前,司法机关推定法律规定已经失效,显然不符合司法原则。在一些国家有长达数百年的法律,有些法律很少被适用,但这些法律仍然存在,并没有自动失效。所以,根据时间的长短论证司法机关法律适用错误,显然存在逻辑上的缺陷。
中国大规模的立法始于1979年,在上世纪整个80年代,平均18天诞生一部法律,立法速度之快,举世无双。然而,由于当时人们的思想尚未完全解放,民主立法的意识尚未形成,政府主导的法律起草工作,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所以,到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法律开始了脱胎换骨的改造。中国法律的寿命平均10到20年左右。这是中国从“革命性立法”向“改革性立法”过渡阶段特有的法制现象。在法律的不断调整过程中,法律规范中的部门色彩逐渐被淡化,行政主导立法逐渐被人大主导立法所取代。
进入本世纪后,立法的民主意识越来越浓厚,立法者越来越愿意听取公众的意见,努力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各个阶层的意愿。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法律体系将会被改造,按照自由、平等原则创制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在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承受一些代价,甚至以牺牲个人的利益,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而言,我们必须坚守下列原则:首先,在法律规定没有修改之前,哪怕这项法律是不人道的,司法机关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能擅自修改法律规定或者曲解法律的含义。我们应该习惯将司法博弈逐渐转向立法博弈,最大限度地营造一种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其次,对于那些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法律规定,应当督促立法机关加以修改,而不能通过司法判决废止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法规确实与法律发生冲突,司法机关应该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第三,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我国的授权性立法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制造了许许多多的悲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尽快考虑取消授权性立法规定,将涉及到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权牢牢地掌握在全国人大手中。特别是对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应尽量避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