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在永安市南门某出租房内,发现一具半裸女尸。死者是一个约43岁的卖淫女,她是在卖淫过程中遇害的。在案发5天后的1月16日,犯罪嫌疑人被迅速抓获。据警方介绍,遇害的卖淫女卖淫的收入,主要是为了养育在泉州一大学念书的女儿,以及尚在念小学的儿子。(1月18日《海峡都市报》)
我认真地查看了网友的留言,发现绝大多数人对卖淫女的行为大加赞赏。有一位网友这样留言:“从事最卑微的职业,却是为了一份最伟大的情感!建议推举她为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至少她感动了我,而所谓以前很多感动中国的人,并没有感动我。”还有一位网友这样留言:“自已不讲穿載,不择对象,赚钱最多,为了女儿读书还有一个上小学的儿子,爱人是干搬运的,这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百姓,我们能指责,挑剔她么!可怜的妈妈!伟大的母亲,为儿女她是在赴汤蹈火!”
我看完这样的留言以后,心里仿佛吃了一只苍蝇,感到特别地恶心,简直就要呕吐出来。这样的观点无疑就是把毒草当成香花,将大便视为香肠。怎能不令人悲痛万分呢?一个社会发生一些不光彩的事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许多人是非不明,美丑不辩,善恶不分。如果任凭这样的现象发展下去,后果真的不堪设想啊!
我个人认为,这位母亲的遭遇既可怜又可悲,的确让人扼腕叹息,痛心不已,但是不应该被人同情。在我看来,一个人的尊严应该是第一位的,而不是学历、金钱、名誉和地位。用牺牲自尊换来的一切都是虚无缥缈的,即使你能够得到一切,事实上也是一无所有。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这位母亲为什么非得要干这一行呢?全国省吃简用、含辛茹苦、积劳成疾供出大学生的父母实在是太多啦,人家怎么不去“卖肉”呢?由此可见,这位母亲的出发点就是极其错误的,所以才导致了最后的悲剧。我觉得,一个人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能因为“迫于生活”这个理由,而丧失了做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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