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至2004年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从每平方米980元涨至1950元,6年时间上涨一倍,高于同期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上涨幅度。”在2006年的武汉市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王少阶和蔡玲在提案中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较快,成为中低收入家庭面临的新问题。”(据1月18日《广州日报》)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既充满着浪漫主义的隐语与誓言,又流淌着巫术意味的漫骂和诅咒,但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无论民意沸腾还是官调铿锵,房地产市场依然我行我素,“涨”声不断。武汉的经济适用房被称为“武汉模式”,也曾被建设部写进教材。但翻番的房价和113户中标者放弃的现实还是让人嗅出了这个政策性面包的怪味。从某种角度看,中国的经济适用房就是中国房市的一面镜子,比任何专业指数和权威说法更清晰更真实地映射出普通小民圆住房梦之艰难。
经济适用房是中国房地产调控的镜子。如果说囿于商品房的市场属性我们无法追究高房价的责任,那么经济适用房价格高于同期商品住宅的上涨幅度,则明确反映出某些地方政府职责缺位。经济适用房既然是政府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一项福利制度,政府就有责任厘清从成本到销售的每个环节。遗憾的是,开发商在获得政府优惠供给的土地后,基本上与商业化开发无异:自行设计、建设,最后自行叫卖。结果所谓的经济适用房要么是“不经济”,要么就是“不适用”。诡异的是,开发商在叫委屈,说少赚了银子,可许多低收入者却还是买不起房子。就连政府也叫委屈,说减少了土地收益。那么,在这三个“委屈”中,谁最有责任、最有权力让大家都不“委屈”呢?答案自然是政府。
经济适用房也是中国房价的镜子。买不起的经济适用房还好意思叫“经济适用”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总以为“经济适用”是个相对概念,宽容甚至放任了经济适用房单价的飙升。但经济适用房一开始就比对错了参照物,紧跟着原本就有悖经济规律、存在暴利的商品房价格走,这样的定价机制又怎么会产生“经济适用”的结果呢?
我们的经济适用房到底有没有被异化,不应只看比周边的房价低了多少,建议不妨和时下的“个人合作建房”比一下。估计许多号称“又经济又适用”的房子,一下子要变成豪宅价格了。我以为,政府把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限制在3%以内这个说法是很奇怪的,在成本暧昧、整个房产市场操作不规范的现实下,这个百分比又有多大意义呢?
2006年12月31日,法国总统希拉克在新年贺词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他表示,每年增加12万套社会住房,是法国政府力所能及的事。此举意味着法国老百姓如果无房,可以告官。当我们透过经济适用房的镜子来看中国房市的时候,我们的经济适用房是不是只是和穷人幽默了一把而已?谁来称称这个一点不好笑的玩笑的技术含量和责任含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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