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越来越近,遏制“节日腐败”、围剿“红包”的部署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为了遏制“节日腐败”,最近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纷纷发文件、出告诫、敲警钟,对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有的设了“高压线”,定了“铁规矩”,如广东省、南京市等就作出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凡是在元旦、春节期间收受“红包”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
近年来,少数地方领导干部的“节日病”、“红包症”愈演愈烈,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执政能力,不利于社会和谐。收受“红包”已经成为腐败官员敛财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此类案例媒体时有报道。干部收受“红包”问题,已经到了非铁腕狠治不可的程度。
然而,干部收受“红包”,往往又被认为是“礼尚往来”,“人之常情”,上不了纲线,摆不到台面,执纪执法机关常常宽容忽略,贪官污吏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成就了自己的“贪绩工程”。相关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收受“红包”问题当作腐败行为来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在这方面,目前的司法实践已经开始付诸实施。收受“红包”按受贿论,对于遏制官场“红包”泛滥,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产生积极影响。当然,这还需要法律和纪律修订完善给予支持。
按说,对于领导干部收受“红包”,应当采取“零容忍”态度。不过,我们的国情尚不允许这么做。譬如对于贪污受贿问题,刑法规定的立案侦察起点,原则就是5000元。对于官员收受“红包”问题,也要定出具体标准,收受哪一类人的“红包”属于正常往来,收受哪一类人的“红包”属于非法收受;多少钱(物)的“红包”涉嫌违纪,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多少钱(物)的“红包”涉嫌受贿,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有了明确的杠杠,执法执纪机关才好对照施“治”,人民群众才好对照监督,对官员才能起到实实在在的警示震慑作用。同时要建立官员收受“红包”申报上交制度,如实申报上交了,可以免予查处。
只有如此,围剿“红包”才是“真砍实杀”的,广东、南京等地提出的“领导干部收受‘红包’一律免职”的规定才具可操作性。否则,围剿“红包”、遏制“节日病”、根治“以礼代贿”等口号,无论喊得怎么响,也难以具备有效的约束力,既震慑不了贪官和违纪者,也不会为老百姓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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