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外,人民法院正探索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以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
这是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的要求。该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探索推行执行中的和解等。
据了解,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偿付能力,而申请执行的群众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需要提供救助的情况下,由法院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设立该项救助基金,解决了确实需要提供救助的涉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实利益问题,能够有效缓解“执行难”、“申诉难”所引发的矛盾,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了司法权威。
此外,为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正研究和探索速裁程序制度、诉辩交易制度,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并将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固定的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以方便群众诉讼。根据《若干意见》,在农村地区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对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防止告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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