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29日公布的信息,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央企业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暂行办法》总体上保持了考核办法的稳定,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完善了四个机制、加快了两个衔接。”
据悉,新《暂行办法》一是完善了目标值确定机制,进一步强调考核目标值的确定要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在突出纵向比较的同时,引入横向对标的理念。二是完善了分类考核机制,在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选择上,强调要针对企业管理“短板”,强化对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考核。三是完善了价值创造机制,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四是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了“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的理念。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新《暂行办法》加快了同董事会试点办法的配套衔接,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评价,以及国资委指导董事会考核经营层工作进行规定;加快了考核办法与其他制度的配套衔接,更加注重业绩考核制度与战略规划、年度预算、薪酬奖惩、干部任免、监督监察等制度的衔接。
新《暂行办法》还提出了设立单项特别奖,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给予单项特别奖。(记者李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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