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月30日电(记者岳德亮)今后在浙江省,事业单位的三类人事争议案件当地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作出的规定。
浙江省人事厅近日转发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聘用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的,可以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或者决定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事业单位作出辞退、减少劳动报酬和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对决定的有无及内容和执行情况等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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