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原罪,是一种宗教语言,是指人生下来就具有的罪孽,这套用在民营企业身上是一个伪命题,民营企业生下来,不但没罪,反而有功。”在昨(31)日全国工商联举办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会”上,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回答记者关于民营企业“原罪”的提问时作出如此回应。
“他们这些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冲破体制的束缚,他们的行为改变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黄孟复说,“比如在流通领域,他们被称为‘二道贩子’,但他们促使市场经济的成熟,他们的行为促使一系列法律法规改变,从这方面来说,他们是有功的。”之后,他又以一些民营企业家为例,指出对待民营企业在早期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某些违规行为,应该采取客观、历史和科学的态度来看待和评价。对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的讨论存在某些偏颇舆论。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部分社会舆论简单地将其主要归于私营经济发展,这使不少人对民营企业仍持异样眼光。
“一部分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办理,这些人的犯罪行为与违规不同,如果将这种恶名强加于全体民营企业家身上,对他们是不公的。”他最后指出,关于“原罪”问题的再次争论给部分民营企业带来某种心理影响。面对民营企业在早期创业过程中存在的某些违规行为,一些人将此视为“原罪”,要求进行谴责和追究。这种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某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影响了某些司法行为,也影响了民营企业家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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