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昨天通报,自1月1日《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已对2家公立医疗机构和21家民营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查处扣分,总计达44分。
《暂行办法》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划分为43种,对每种不良执业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置了不同的分值,其中记1分的有10种,记4分的有9种,记6分的有11种,记12分的有4种。据介绍,这23家在《暂行办法》实施首月即被记分的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涉及面广,既有医疗废物管理不合要求、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临床用血不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上有处罚条款的行为,又有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等法律法规上只有禁止条款但没有罚则的行为。针对前者,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给予记分,而后者则直接记分。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年检”提供了重要考评依据。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12分,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积分超过18分,或在暂缓期内记分累计超6分,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12分,或3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校验时将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某一年度记分超过18分,或其3年累积超过54分,或在暂缓期内记分累积超过6分,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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