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关键的“保证书”
应该说,没有这份有全某签名的“保证书”,这个事件很难印证——因为,时间跨度已有4年,而且,遭到性侵犯的直接物证(比如施暴者的精斑)都未保存。但对一个12岁的孩子来说,也无法苛求其保留这些证据。
“保证书”内容全文如下——
“保证书我以后保证不在(再)和历历(原为真名,现隐去——记者注,下同)来往。以后,历历婚姻方面出了差错,我保证完全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我破坏了历历的青春,所以我要负责。全某(原为真名,现隐去——记者注)”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
该条同时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了解,
这里所谓的“情节恶劣”,就有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的情节。
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滨认为,上述有关证人的证言,应该说对这起事件描述得比较详细和直接了,再加上有这个“保证书”,虽然不能必然得出这起强奸幼女案的发生,但是它至少可以作为当地公安机关对此予以立案的依据,进而予以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实地调查:欲求证事件真相
1月25日,记者来到了原阳县官厂乡进行调查。
历历所在的村子位于黄河滩地,看起来并不十分富裕。
孙福林是2006年2月23日晚参加双方准备“私了”的见证者之一。
1月25日15时许,孙福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2006年2月21日晚,历历在俺家玩,走时她说害怕,俺就叫俺家的楠楠送她回家。
“到了22时许,历历她妈打来电话说,历历从俺家出来后,被全某拉回他家给强奸了。我赶到历历家,见全某和他老婆都在这里,在给历历她妈讲情。当时历历妈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时,我就在现场,当晚全某跑掉了。
“2月23日晚,全某他妈和他叔,还有村干部小民、小正都在历历家。我和同村的发旺到时,全某他妈正在地上跪着,想和历历妈私了。小民和小正说,干脆让全某拿3万块钱算了。但是后来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为历历妈说,全某不是这一次了,一定得告他。”
当晚也在现场见证“调解”过程的孙发旺由于在外做工,一时赶不回来,记者电话采访了他。他的说法和孙福林的说法基本一致——历历被全某强奸了。他称,当晚是派出所副所长魏书涛等3人出的警。
强奸事实是否真的成立?当日16时许,在全某家,记者见到了被历历诉称“帮助全某强奸她的全的妻子”薛某。她先对历历的母亲大加斥责,说这一切都是历历妈在“设套”,历历和全某之间发生的一切,都是他们两个自愿的。
报案近一年至今未立案
1月25日,在原阳县公安局官厂派出所,记者见到了当时的办案民警、该所副所长魏书涛。听明来意,魏副所长说:“没有县公安局的批准,我没法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赶往原阳县公安局。该局副局长吴长城介绍情况说,目前还没有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该案正由该局刑侦二中队主办。就在1月20日,他还和刑侦大队长、治安科长一块接待了历历母亲的上访。他们已经对历历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目前结果还没有出来。
从2006年2月19日报案至今,时间将近一年。
针对这起案件一直没有立案的情况,记者采访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刘英旭科长。
他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也就是说,小女孩的家属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案情,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文中燕子、历历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