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消息:今年一季度,建设部将会同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尤其是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将对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及未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未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的城市,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在解决“房价涨幅”这个命题上,我们要首先清醒地看到——中央政府从金融风险上考虑,希望稳定房价,市民期盼房价下降减轻生活压力,地方政府则指望房价上涨,通过经营城市卖地增加财政收入,并提升政绩——这三者利益博弈的分歧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着力点,所有的调控举措都将被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势话语所消弭。
首先,传统政绩观不“转身”,“问责地方领导”的可行性就要打一个问号。有一个逻辑值得我们警惕:既然地方政府要对中央负责,当然也该和中央政府一道站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立场上把房价控制好。但事实恰恰相反,房价不降反升,地方政府强力“托市”。在弱势的民意口碑和刚性的绩效考核以及可观的土地收入之间,地方政府恐怕更愿意选择后者。
其次,缺乏明确“问责”程序兜底的“问责地方领导”,难逃“雷声大雨点小”的嫌疑。我们犹记得2006年12月的时候,“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人士指出,接下来不仅要推行更为严格的定期检查,还要建立一系列的问责制度”。但结合此前“村镇建设圈地风”、“国家保护景点整饬风”等事件中的“问责”行为,似乎结果大多后续无文或者处罚偏轻。如果“问责”缺乏应有的程序正义和可预期性威慑力,这样的“问责”恐怕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此外,如果不对地方政府、开发商和某些“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媒体占据话语制高点而形成的行业性“话语链”进行驳斥,房价问题“问责地方领导”的可行性怕也要大打折扣了。在房价看涨的“同一首歌”里,地方领导到底怎样才叫失职、又如何界定其失职的程度?这些关键问题不厘清,建设部的令箭发向哪里呢?如果在“问责地方领导”的进程中,再被一些概念或者学术上的逻辑纠缠不清,到最后,需要问责的怕只剩下“问责制度”本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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