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可以,但我的房子太小了……”!办证者随即十万百万地给副镇长“上贡”,并带着他到公海的赌船上过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媒体公布,原海珠区官洲街道党工委书记江祖根,因在担任副镇长期间利用职权替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受贿人民币153万元、港币10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与行贿者公海豪赌
据悉,江祖根共分5次受贿,行贿人包括广州市4家公司的负责人,其中,黄某某一人就行贿了112万元人民币和10万港币。据黄某某的证人证言,在2001年9月份时,他因为办理宅基地证的事,找江祖根帮忙,江说“证可以办,自己现在住房环境实在太差”,黄某某心领神会,随即献上了10万“红包”,同年底,黄某某又因在广州大道南BP加油站后东风村上涌渔塘围地块准备建房办证的事,再次找到江祖根帮忙。在电话里,江又一次提到自己住的房子很小,黄某某便答应事成后给江100万买房。2002年初,黄某某拿到宅基地证后通过江的侄子送给江100万元,事后经证实,这100万被江以女儿的名义用来买房。
此后,为了与江祖根保持良好关系,在2003年春节,黄某某又送给了江2万元“红包”,并在同年的5月份带江祖根到香港玩。在这次旅行途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江祖根竟和黄跑到公海的赌船上豪赌了一把,江几下子就输光了10万元的筹码,钱当然是由黄某某来“买单”。
先认罪再翻供被重判
2005年底,已调任海珠区官洲街道党工委书记的江祖根因案发落马,2006年10月2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江祖根受贿一案。据悉,在此前的检察院侦查阶段,江对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但在随后庭审中,却声称黄某某送的110万元不是犯罪,其辩护人还提出江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但是,法院审理后并没有采纳江的辩解,而且认为他先是供认后又否认,不能算作是自首,不能得到从轻处理,遂以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疑犯简介
江祖根,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广州市人,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任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2002年3月后任海珠区官洲街道党工委书记(正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