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仔身体不适请假后死亡算工伤
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中已有不适并在48小时内死亡应认定工伤
一般来说,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或者死亡,可是,当工人因身体不适而请假,在工作时间之外死亡,是否算作工伤呢?佛山最近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纠纷,法院日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为工伤。
工仔请假后发病死亡
王某是佛山顺德区一家机械公司的工人,2002年,他用杜某的身份证进入该公司工作。2004年6月30日16时10分左右,王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头晕,感觉很难撑下去,于是他赶紧找车间副主任请了假,在得到批准后王某离开公司。由于走路吃力,直到下午5点左右,王某才来到朋友阿峰位于顺德区大良的出租屋,对阿峰称自己头晕、发烧,不能上班,已经请假。之后王某就瘫坐在沙发上。随后,他的身体状况迅速恶化,半个小时后,王某突然晕倒,阿峰见状不妙,立即将王某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但是,王某还是在一天之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死亡诊断:王某死于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合并呼吸循环衰竭。
工伤认定几经周折
2004年7月22日,王某的养女曾某向佛山市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劳动局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认定:不属工伤。曾某不服,又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没变。曾某于是又在2005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法院判决撤销了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功夫不负有心人,劳动局于2005年11月17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属于工伤。
公司称工作时并未发病
拿到这个结果,轮到王某所在的公司不服了,去年6月1日,王某公司提起诉讼。公司认为,王某虽然是在工作岗位上出现的身体不适等症状,但这不是导致其死亡的症状表现,其在请假离开公司后,即17时30分左右出现的晕倒等症状才是导致其死亡之疾病的表现,他在离开公司时并没有这些症状。而医院的住院病历记录也可以说明,死者发病时间是在2004年6月30日晚6时左右,该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
工作中已不适认定工伤
佛山市中院日前审理认为,从王某同事的证言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王某在工作岗位上出现疾病现象而进一步发展至抢救无效死亡是一个完整的病发过程,身体不适、头晕是突发疾病的前期特征,因而王某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据此,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判决王某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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