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偷换后,事主拨打银行24小时热线办理挂失。在近40分钟的时间内,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银行卡上的钱被人盗取。愤怒的事主诉至法院,中山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银行承担事主因电话挂失不能所产生的经济损失2.2万元,事主因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承担打电话挂失前的4000元损失。
挂失电话打不通丢钱2万多
2005年12月29日晚上8时,刘先生到柜员机取钱,谁知密码被不法分子偷看,银行卡也被偷换。心急如焚的刘先生马上拨打110报警,在警察的提醒下,刘先生从20时32分开始用手机拨打银行24小时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
由于银行卡密码已被偷卡人修改,刘先生只能转入人工接听来挂失,但在近40分钟的时间内,刘先生先后10次拨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直至晚21时6分,民警用派出所电话拨打热线终于成功转入人工台,21时12分终于完成电话挂失。第二天,刘先生到银行查询得知,在拨打挂失电话之前和过程中,偷卡人分别取走4000元和2.2万元。
2006年2月8日,刘先生以银行没有按照其服务承诺而导致自己无法挂失造成存款被盗取为由,起诉某银行赔偿损失2.2万元及利息。
银行承诺后不作为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事发时段仅安排3名工作人员在客户服务中心上线值班,相对于其服务的范围,如此少的人员显然是不够的,而这正是刘先生多次拨打热线却无人接听的原因,银行显然存在过失。银行方面提出挂失电话无法拨通,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答辩理由,被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2.2万元。银行不服上诉,认为刘先生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刘先生本人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的过错行为,与银行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中山中院认为,刘先生在银行卡易手且密码被改的情况下向银行服务电话请求帮助,包括警方拨打的电话共16个,拨打33分54秒时间,挂失成功耗时6分44秒。事实表明,某银行在向客户提供实际服务的过程中并没有践行其承诺,这种“不作为”是导致刘先生损失扩大的直接原因,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银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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