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北京地税局表示:目前还未正式收到相关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制定完成,根据细则,小轿车的纳税额度已经确定在360元到660元之间;而车如果遭到盗抢,车主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今天(7日)上午,北京地税表示,目前还未接到相关的通知。
细则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而细则规定,新购置的车船,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细则规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地税局。据悉,目前市地税局还没有正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此规定需要等市政府部门转发。”地税局相关负责人称,只有接到国税总局的实施细则后,才能据此制定北京市的实施细则,因此北京恢复车船使用税的征收需要一段时间。
此前,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曾公开表示,车船使用税将通过网站等途径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经发改委、市政府确定具体税额后,在下半年恢复征收。
针对媒体报道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后,纳税人可“退税”的规定,地税热线12366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此前只有2005年的京地税第[2005]82号文件中有规定说,车辆丢失再拿到保险公司退赔手续后可办理“车船使用税的退税”,此外没有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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