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树下乘凉时,车被别人发动后,撞死了路人。事故发生后,正当司机为损坏的机动车痛心的时候,不料,死者家属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该案宣判后,被告司机看着判决书一脸茫然……
试车试出人命
2006年6月26日10时许,张靓(女)将“福田”客车停到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附近停车场等待装货,自己坐到树下乘凉。这时遇到装卸工马强(男),两人攀谈了起来,随后马强想试驾车功底,便钻进车内发动了车。车刚被发动,便将路边卖杏的周伟撞倒,周伟当场死亡。张靓立即报警。经警方调查查明,驾驶车辆肇事的马强系无照驾驶,负主要责任。而司机张靓在未知试车人有无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任其驾驶,应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肇事者马强被检察机关指控犯交通肇事罪。而死者家属在起诉马强的同时,也将司机张靓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19万元。
司机:我是无辜的
司机张靓认为这起事故与其没有任何关系,是马强擅自发动车,将周伟撞死,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者:车主确实没错
庭审中,马强也表示责任在自己,张靓没有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强辩称,其对刑事部分无异议,但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没有能力赔偿。
车主负连带责任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强违反交通道路法规,无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车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关于张靓的辩护理由,法院经查,其未锁好车门,且忽视交通法规,在未知马强有无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任其驾车,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判令马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7万余元;张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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