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寿县法院受理一起四农民工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寿县法院依法撤消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四原告农民工作出的(2006)沪劳委[审]字第598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同时,依法判决被告给予四原告在羁押期间的赔偿金。
袁某等四原告均系寿县在上海打工的农民。2006年7月的一天晚上,方某等召集人赌博时,与一陈姓男子发生口角,方某欲殴打陈某,遂电话联系原告袁某。袁某和另外三人一起携带刀具、钢管乘车前往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机关认为四原告的行为属寻衅滋事,遂对四原告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分别给予一年和一年三个月的劳动教养。
法院认为,本案因方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袁某得知情况后,邀集另外三人携带工具前往事发地帮助方某教训他人,系事出有因,并非蓄意挑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殴打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客观上对公共秩序尚未造成实际负面影响。因此,上海市劳教委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四原告处以劳动教养,事实不能成立,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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