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是否有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贵州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叫停“开瓶费”引起广泛关注
挤掉酒水暴利实现双赢消费
孙元伟绘
受访人: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餐饮行业在某些地区可能会存在竞争不充分或垄断现象
记者:贵州以立法形式叫停“开瓶费”,明确了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态度。(2月1日正式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而且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情形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此,您认为有必要吗?
刘俊海:由于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涉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一些地方法规开始封杀此类商业行为。贵州的做法值得肯定。
消费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协议,但契约自由不能取代契约正义,自由竞争不能取代公平交易。即使国家公权力不封杀“开瓶费”现象,企业也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率先展现对消费者的忠诚度,换回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度。
乔新生:从全国而言,餐饮行业已是充分竞争行业,但在某些地区可能会存在竞争不充分或者垄断现象。我反对制定全国性的禁止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但不反对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法规,禁止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现代社会,人们应通过自治规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记者:既然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消费者去哪家酒店消费,都有自由选择权,为什么还会出现“开瓶费”这样的“霸王条款”呢?
乔新生:饮食酒店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会受到损害。如果饮食酒店企业根据相貌、穿着、身份地位、性别、民族,对公民进行差异化服务,存在歧视现象,那么,侵犯的不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是人格尊严权。如果消费者明知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而强行消费,就构成对经营者自主权的侵害。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而不是强迫消费者必须购买经营者酒水,不构成强迫搭售行为。
在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上,之所以产生如此多分歧,就是因为中国社会正趋于多元化,经营者利用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寻求自己的利润。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经营者如果发现谢绝自带酒水导致上座率不断下降,他们会改弦更张,对消费客户进行重新定位。
记者:争论的焦点究竟在哪里?
乔新生:社会上对这一问题反复争论,一方面说明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有待改进,另一方面也说明消费者的消费理念需要改变。经营者应该进行市场细分,如果靠降低饭菜价格提高酒水的价格获取利润,那么,不但不可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培养消费者的真诚度,反而会产生许多误解。人们以为经营者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都存在高额利润。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合理选择不同的经营者。
餐饮行业协会应该在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寻求双赢之策
记者:北京海淀区法院不久前对一消费者状告某酒店收取“开瓶费”一案,作出酒店败诉的一审判决,引起很大反响。几天前,该酒店已提起上诉认为收取“开瓶费”是行业惯例,得到餐饮行业协会的力挺。
乔新生: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是一个法律认识问题。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侵犯了自主选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过判决给消费者以清晰答案。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尚未有一份判决书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作出科学解释。
“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时,餐饮行业协会出面公开支持是不妥当的。价格同盟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了垄断,不但损害消费者利益,也违反国家法律。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类似做法,可能涉嫌违法。
记者:记得去年11月,温州行业协会牵头,23家酒店联合声明,谢绝顾客自带酒水。1个多月后价格同盟在质疑声中瓦解。您认为餐饮行业协会应扮演何种社会角色,才能更好地引导行业发展和公平消费?
刘俊海:行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只能约束成员企业,但不应约束成员之外的第三人,包括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可以说是企业片面追求交易效率优先、忽视交易公平公正的集中体现。我认为餐饮协会的工作重心应该放在寻求餐饮企业与消费者的双赢之策,创新经营思路,积极引导成员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主流价值观,增强餐饮企业的竞争力,寻找酒水之外的更大盈利点。
乔新生:餐饮协会应当尽可能为会员提供各种技术信息和法律信息,在经营服务多样化上提供良好意见,积极架设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消除误会,建立和谐消费关系。
建议通过价格听证会,确定酒店出售酒水的消费指导价
记者:在“开瓶费”之争中,消协与行业协会可谓针锋相对,1月10日,京、沪、津、渝4市消协发出联合声明,认为“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违法。北京消协日前表示,要在“3·15”前彻底解决“开瓶费”问题。您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治本之策在哪里?
刘俊海:“开瓶费”之争源于某些餐饮企业的酒水定价过高,消费者为避免挨“宰”,只得自带酒水。消除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对立的治本之策不是诉讼,而是消除酒水定价的暴利空间。建议通过价格听证会,确定酒店出售酒水的消费指导价。我认为,餐饮业的酒水定价范围只要不超出市场价格的一定幅度(比如10%)都是合理的。
乔新生:在一个法治成熟的社会,经营者与消费者会自觉遵守市场法则,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在我国,经营者尚未适应市场多样化的要求,普遍采用降低饭菜价格,提高酒水价格的方式盈利。这是难以持续的。如果经营者适当降低酒水价格,提高饭菜质量和价格,其实同样会找到长期稳定的顾客群。事实上,全国有些地方出现的所谓“谢绝自带酒水联盟”正在瓦解。需要指出的是,现行价格法对经营者的暴利性定价已作出规定,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处理此类问题并非无法可依。
记者:看来此事距离彻底给消费者一个明白为时不远了……(宋伟)
新闻回放
开全国先河贵州率先立法断然叫停“开瓶费”
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
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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