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商标中使用了“华盛顿”、“WASHINGTON”的字样,美国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为此,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昨日(8日),一中院一审驳回了华盛顿苹果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华盛顿”商标申请两次被驳
法院审理查明,华盛顿是美国苹果的主产区,蛇果便是当地重要的产品之一。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在广告、推销等服务上注册“WASHINGTON及图”商标,以及在鲜水果等商品上注册“华盛顿及图”、“WASHINGTON及图”两个商标。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都以申请商标中的“WASHINGTON”和“华盛顿”是美国首都的名称及译名,属公众知晓的地名,禁用作商标为由,驳回了苹果委员会的商标申请。
为此,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定“华盛顿”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庭审中,苹果委员会的代理人提出,“WASHINGTON”、“华盛顿”除了是地名以外,首先是一个英文姓氏。美国首都华盛顿即是为了纪念华盛顿总统而以其姓氏命名的,“华盛顿”作为地名,要晚于本来的英文姓氏含义。按《商标法》的规定,他们申请的商标确有除了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因此不应妨碍该申请商标获得注册。
苹果委员会同时认为,上述商标已经在美国国内获准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成为了全球知名商标。申请注册“WASHINGTON”、“华盛顿”商标并没有垄断地名的意图,不会让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消费者中造成产源误认,所以也不会对区域内的同行业竞争者造成不利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盛顿作为美国首都,被中国普通群众所熟知,比作为姓氏更加广为人知,更容易被相关中国公众理解为美国地名,不能认定为“具有其他含义”,所以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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