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决定于3月16日针对中国“放弃战争赔偿”条款是否包含“个人赔偿”进行辩论。对此,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日前发表声明指出,从各个方面来讲,中国二战受害者的个人赔偿请求都是合法和正义的,无需拿出来进行公开辩论,更不可能成为日本法院判定中国受害者败诉的理由之一。
声明援引国际法及德国二战后赔偿履行的范例,认为国家赔偿和民间受害者赔偿有所区别。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副会长陈春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政府放弃了战争赔偿,但中国公民并没有放弃。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被迫充当“慰安妇”的妇女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中国劳工被迫在日本企业做工,他们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陈春龙曾担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现已退休。他认为,从程序上来说,日本最高法院就中国公民是否放弃了请求权等问题进行辩论,在司法程序上无可非议,但希望这不要成为规避赔偿责任的借口。他表示,日本最高法院作为日本最高司法机关,应该能够秉承法理,主持公道,客观公正地确认中国公民没有放弃赔偿请求权。
日本最高法院辩论的另外一点是诉讼时效问题。陈春龙告诉记者,日本的法律规定了20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从日本1945年战败算起,中国民间的赔偿要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应该从受害人知晓自己的权利时才能起算。
“长期以来,中国老百姓受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限制,不知道自己拥有此项权利。20世纪90年代后,国内专家和日本专家提出此事,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受害人才渐渐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90年代中期起算。”陈春龙说。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发表的声明认为,2005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明确规定,诸如劳工、“慰安妇”等超越战争范畴的非人道伤害是不受时效限制,也不能放弃的。
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在华开展细菌战,进行活体解剖;强征“慰安妇”,严重侵犯了中国妇女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日本企业在华强征劳工,在非常恶劣的条件下强制他们劳动,使大批中国劳工伤残死亡,而且日本企业没有支付最起码的劳动报酬。这些受害事实,有众多资料证实,并且被日本不少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所认定。
声明认为,这些在战争期间严重违背人道的疯狂虐杀,是日本历史上的耻辱,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和企业,不应该寻找莫须有的理由进行逃避。日本政府只有面对历史,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才能真正化解仇恨,为中日友好开创全新的局面。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表示,不管日本法院如何判决,都不会影响中国受害者追索权利的决心和行动,联合会会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进行到底。日本法院如果作出不公正判决,将会影响日本政府、司法体系和企业的国际形象。
本报北京2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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