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涞源县公安局4名巡警暴力取证,致使公民重伤,虽然事后被害人获得赔偿并主动要求对其减刑,但日前,保定市中院终审裁定仍然维持一审判决,判处4名巡警有期徒刑。
-逼供致人重伤
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去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涞源县公安局110巡警防暴大队接到该局指挥中心通知,有人在县城区向阳街偷车,遂指派该大队队员刘山、曹伟、孙明、刘华等驱车赶到报案地点。四人到达现场后发现嫌疑人孙某坐在怀疑被盗夏利车驾驶室内,他们就打开车门向其询问,并让其下车,但孙某无动于衷,曹伟等人就强行把他从车上拽下来。再三询问,孙某仍不回答。在这种情况下,刘山、曹伟、孙明、刘华便采用橡胶棒、脚踢等暴力手段,对孙某进行殴打。其间,刘山用橡胶棒击打孙某头顶部,致其头顶部肿胀。孙某被打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事后,经保定法医医院鉴定,孙某损伤属重伤。
-巡警一审获刑
据法官介绍,孙某当时是醉酒后坐在他人的出租车内不出来,那名出租车司机向110报警,引发了这起殴打事件。
涞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山、曹伟、孙明、刘华身为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其中,刘山用橡胶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曹伟、孙明、刘华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2006年9月1日,涞源县法院一审判处刘山有期徒刑4年;判处曹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孙明、刘华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保定中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刘山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此同时,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孙某向涞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涞源县公安局赔偿经济损失。涞源县法院作出行政赔偿法律文书后,涞源县公安局向孙某赔款15万元。孙某在获得赔偿后,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出对刘山从轻处罚的建议。
但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刘山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另外,被害人孙某以经济损失得到足额赔偿为由,对刘山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法院认为,经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足以对刘山从轻处罚,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文中当事巡警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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