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居女友怀孕,却因怀疑女友有血液病而将其抛弃不理,让女友独自生下孩子。近日,当事人谭某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支付住院生育费、营养费7420.8元。
2005年5月,谭某与李某未婚同居,同年6月1日发现李某怀孕。谭某怀疑李某患有血液病,便带李某到广州某医院进行检查,经查只是普通贫血。谭某不相信该体检结果,害怕承担责任,因而抛弃李某。李某在贫血不适宜做人流手术的情况下,于2006年1月14日剖腹生下一女,花去住院生育费用4841.56元。由于谭某在李某怀孕及生育女儿后,没有支付营养费及住院生产费用,2006年11月23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一次性支付其怀孕10个月的营养费5000元,并支付住院生育费用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谭某同居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前怀孕持随意的态度,忽视未婚同居可能发生的其它后果。对此,双方都有过错,应各分担一半婚前生育女儿的费用。李某怀孕时因双方的行为承受较多的困难和痛苦,而谭某在此期间未尽到关怀和扶养李某的义务,对李某怀孕期间的困难和痛苦应予合理补偿,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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