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自己投资兴建的一栋价值百万余元的五层楼房,有一天突然“不翼而飞”,你一定会觉得不可能吧?而这样的怪事就发生在湘潭大学在职教师王晓亮的身上。
2007年1月25日,正在某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王晓亮向本报投诉,称2004年12月,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拆迁分公司(下简称拆迁公司)在明知他未授权给他父母的情况下,擅自与其母亲签订拆迁协议。2006年10月,这栋楼房被强制拆迁。
2006年11月底,王晓亮愤而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湘潭市仲裁委,请求确认协议无效。2007年1月26日,记者赶赴湘潭展开调查。
签订拆迁协议房主不知情?
王晓亮介绍,这栋被拆迁的楼房是他于2001年投资兴建的,总建筑面积达786.83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主要是作招待所使用,由王老师的父母居住其中并予以打理。
为什么签订拆迁协议近两年了,父母都没有将相关情况告诉他?王晓亮解释,也许是由于性格的原因,自成年后他就与父母缺少沟通,加上他长期在外读书等其他一些原因,因此,近两年多时间他一直和父母在“冷战”。王晓亮说,即使是在湘潭大学给学生们上课的日子,他也是居住在教师宿舍内。在楼房被拆除前,他对整个拆迁协议的签订确实不知情。
为何不找房主签订协议
为什么拆迁公司要避开拥有产权的王晓亮本人?王晓亮说,他的父母均年近六旬,文化水平较低,不懂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拆迁公司当然愿意和这样的人谈判。楼房被拆迁后,湘潭大学总共补偿王晓亮父母87.8万元拆迁款。王晓亮说,根据拆迁时的行情,这栋楼房价值远远超过百万元。
据了解,此次拆迁的主体其实是湘潭大学,拆迁公司仅是受湘大委托的施工单位而已。而湘潭市房地产业内一位资深人士透露,根据惯例,拆迁房屋的委托方一般都制定了一个所拆迁房屋的目标价位,如果低于此价格拆迁的房屋,拆迁公司的相关人员可在省下来的拆迁费用中适当提成。
“不知情”不合常理?
1月27日,记者来到湘潭大同世界公司,该公司安排负责代理该案的律师彭扬接待了记者的采访。
彭扬认为,王晓亮父母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侵权一说。彭扬说,拆房时间不是一天一月之间的事,而是经历了一年多时间,这么长的时间王晓亮对拆迁不知情不合常理。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现当事人以“不知情”为由否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签订协议时拆迁公司有没有找过王晓亮本人?彭扬说,王晓亮既已口头授权给其父母,他们就没有必要再找他本人了。
“口头授权”有没有相关的证据?彭扬说,拆迁公司的人员可以证实。
“他在撒谎!拆迁公司的人从来就没有找过我,也从来就没有任何人来问过我(指授权一事)。”对于“口头授权”一说,王晓亮愤怒不已。
事实上,签订协议前后,王晓亮每周至少有两天必须在湘潭大学授课,也就是说,签订协议时并非找不到王晓亮本人。
“一定要讨个公道”
彭扬在接受采访的过程中还透露,因王晓亮的父母“涉嫌”诈骗,他们已向公安部门报案。随后,记者来到彭扬所称报案的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该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某一事件只要有人报案他们就可以进行初查,但会不会立案就要视情况而定了。至记者发稿时止,经侦大队仍未对该事件进行立案。
因湘潭大学拆迁的主要用途是扩建校园,王晓亮说,他坚决响应湘大的这次拆迁行动,但难以接受的是,拆迁一事明明可以由他出面协商,为什么一栋这么大的楼房不通过他的同意就被拆了呢?所以,他一定要讨个公道。
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应德认为,房屋拆迁,事关一个人安身立命大事,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谨慎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处的被拆迁人即房屋的所有人,只有所有人本人才可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的拆迁人作为专业机构,明知其父母无权处分该房屋而与之签订协议,其行为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