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避孕套的外包装印上国徽图案,制造噱头也不能过分到如此地步啊!”在2月14日“情人节”当天,佛山市南海区某成人用品店为了促销,不但把“学生证”、“结婚证”等印刷在避孕套的包装纸上,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也印了上去。将如此“另类”的避孕套公然摆出来兜售,引来不少市民的谴责,当地工商部门表示将尽快查处(2月15日《羊城晚报》)。
俗话说“商场如战场”,面对强手如林、竞争激烈、变幻莫测的商海,商家为了经济效益想出各种招数来促销,本无可非议。但是,促销活动的形式和办法是否与其他法规、规定相悖,值得重视和研究,弄不好可能就会适得其反,甚至触犯法律。律师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和国徽图案来制作避孕套外包装等,尽管商家的初衷不一定有恶意,但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玷污国徽的行为。根据我国《国徽法》第13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国徽是我国的国家标志,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至高无上的荣誉。国徽高挂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门上方,是国家权力的标志。早在1991年3月2日颁布、1991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从法律的高度规范了国旗的使用与管理,对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做出了详细规定: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为何现在仍有商家竟用国徽图案“装身”避孕套?这一问题同样需要重视和反思。
避孕套竟用国徽图案“装身”,表面上看是商家的悲哀,实际上是法律的悲哀。制定、颁布和实施了法律,并不等于就是法制社会了。人们对《国徽法》的认识掌握需要经历一个过程,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国徽法》的宣传教育,重点还在于认真贯彻执行,让纸上规定的《国徽法》丝毫不走样地落实到实际中,才能赢得从政府到群众普遍的尊重、接受和遵守。特别是以个案的司法惩治来规范和引导人们,对于维系《国徽法》的严肃性当是更重要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