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上述决定共分19条,其中13条涉及对相关条文的修改,6条为新增条文。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防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的或者核恐怖主义行为。“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新的条例还规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基于接受方以下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或者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或者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或者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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