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委书记李大伦为首的湖南郴州“贪官群体”倒台,郴州百姓举城狂欢,他们评价李大伦“前三年是人,后四年是鬼”。
我们的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多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做一个贪官还是做一个清官由他们自己抉择。腐败落马贪官的教训,多是失去了监督,最终使一个人腐败得一塌糊涂,不是纸里包不住火就是偶然性暴露。像李大伦这个腐败群体,直至最后必然败露。以官员自律的方式来保证官员清廉,这是我们的基本方式,其余的监督措施不是失却就是软弱无力。一个身在官位的权力人物,难有人能监督他,直至腐败暴露,成为“反腐成就”,在没暴露之前,一切由他自律。
我们看自律有没有一定的可能性?有。以李大伦为例,“前三年是人”,就是有人的起码的良知,行为合乎正常人的行为,这个评价既不拔高也不贬低,这样的评价是可信的。一个人得到这样的一个评价可以说是及格或基本及格。我们说李大伦为官的前三年,起码做到了自律或基本做到了自律。这是老百姓对他的评价,是一个真实的评价。在这里我们看到一个“自律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有一定的自律效果或做到了自律。但这不能说官员自律成立。过了这个期限他就不自律,开始伸手,开始贪污腐败。
这其中的规律是:一个新官上任,不仅要在事业上有所作为,在个人清正廉洁上也要绷紧一根弦。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换一任新的领导,总会干一阵廉洁一阵,他很珍重他的名誉和仕途。但难以曲终奏雅,而是不断走下坡。对有些人,这是一个自觉保廉期,他是从心里要坚持清正廉洁,而对于另一些人,是处于观望期,想贪不敢贪,就这样形成一个“自律期限”。说一个官员一点觉悟一点自律能力都没有,是不成立的,把一个权力人物始终放任让其自律是不能担保的。
一个人当了官有了权,一开始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处处想到自律。但随着个人权力的尝试,监督的失却,手脚越来越放松。权位越来越重,诱惑越来越大,最终失去了自控,变得疯狂,把手里的权位变成敛财的工具。“前三年是人,后四年是鬼”,这是许多贪官的定律,我们不妨把这个定律称之为“李大伦定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