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最近阐述各自在2007年工作重点时,均提出要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部长高强指出,药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不能完全靠市场调节。同种药品名称价格将逐步规范。高强表示:国家将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制定基本药物目录。(2月23日《新京报》)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针对看病贵的最新“药方”。此前,看病贵一直“未愈”的根本原因在于“降价死”的尴尬:不论哪种药,只要一宣布降价,不久就会在市场上消失。此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能否成为自1997年以来最有效的降价政策呢?我们不妨从“降价死”的成因来审视它的“疗效”。
“降价死”的第一个成因在于医院角色的双重性。在医院以药养医格局未能改变的前提下,由于普通患者医疗知识的缺乏,医院在消费环节中充当了药品的购买者和药品的使用者。于是,利用药品差价和回扣谋利的腐败行为便得以形成。如果处于“暗箱”中的医生不是清心寡欲者,回报率相对较低的降价药无疑将被排挤出市场。
但是,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以后,这种依靠医院自主开药而形成的谋利空间将照进阳光,医院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不顾患者的承受能力随意开药,他们只能按照规定老老实实从基本药物的名单中选取所用药物。此时,医药基本处于利益分离状态,医院得以谋利的双重角色也将不复存在。
“降价死”的第二个成因在于药品的审批和定价不科学、不严肃。药品审批中的腐败行为和原有定价体制的“喜新厌旧”,使新药的出炉变得异常容易,而且充满暴利。目前广为流传的一个数字是,仅2005年,国内就审批新药一万多种;而在医药技术领先的美国,每年所批新药也不过是100种左右,这一反常数据就是明证。
而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以后,新药的审批将不再是儿戏。按照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的定义:“基本药物是那些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均有足够的数量和适宜的剂型,其价格是个人和社区能够承受得起的药品”。既然,基本药物可以满足现有需要,而且又是供应充沛、必须使用的药物,那么新药物的审批将愈加严格:如果没有药效和价格上的双重优势,新药将难以通过审批,进入基本药物的行列。
从1997年到2006年,政府对药品降价次数多达19次,降价金额近400亿元。但是,由于缺乏针对性,降价政策未能将“医药联姻”的格局和药品审批与定价纳入政策调控的范围,其结果只能是降价即遭淘汰的“降价死”。现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以前忽视的因素纳入了调整的范围,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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