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通报说:“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依法宣告1464名刑事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显示,1996—2006年,我国有近5万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它不是公检部门的错案书,也不是法院的腐败证明,而是“疑罪从无”理
念的逐渐深入人心。事实上,这恰恰是司法进步中的一环,无罪宣判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下面是一些典型的迟到的“无罪案件”(据公开资料整理):
●李化伟杀妻案:1986—2001年,李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限制自由14年4个月,后真凶落网,宣告李无罪,李获赔36万元;
●滕兴善杀人案:1987—1988年,滕被判死刑,后“死者”归来,但滕已被执行枪决;
●胥敬祥抢劫、盗窃案:1992—2005年,胥被判有期徒刑16年,被限制自由13年,后检察院提起抗诉,胥被宣告无罪;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4—1995年,聂被判死刑,后真凶被抓,但聂已被执行枪决;
●佘祥林杀妻案:1994—2005年,佘被判刑15年,被限制自由11年,后“死者”归来,宣告佘无罪;
●杜培武杀人案:1998—2000年,杜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限制自由2年2个月,后案件告破、真凶被抓,杜被无罪释放;
●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杀人案:1999—2003年,覃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兰被判无期徒刑,两人被限制自由4年4个月,后凶手自首,宣告覃俊虎、兰永奎无罪,两人分别获赔9万余元、7万余元;
●潘楷等4人投毒案:2001—2004年,被限制自由1年半,因证据不足撤案;
●王树红强奸杀人案:2002—2003年,被限制自由近10个月,后真凶归案,王被无罪释放;
●李久明抢劫杀人案:2002—2004年,李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限制自由2年4个月,后真凶落网,宣告李无罪。(据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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