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房贷款贴息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标准已定为20668元,比去年提高了约10.8%。去年执行的购房贴息标准及房价标准,今年未变。按规定,在以前年度购房且符合享受贴息政策条件的购房家庭,应在低于受理标准的当年3月1日至8月31日,到陆家浜路1060号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
2003年11月10日,上海市财政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凡以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受理标准、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拥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其中,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标准于每年年初公布。
按规定,贴息政策的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共5年。贴息政策的实际享受期为每个购房家庭可享受贴息政策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以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首付房款和取得购房发票的日期均须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内。
[购房贴息结算]
房价标准
所购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或所购二手房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如果所购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政策。
享受贴息的家庭,在政策执行期内享受贴息的商品住宅仅限一套。
贴息标准
购买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000元的商品住宅,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
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0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的商品住宅,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的二手房,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结算案例
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执行期是5年,“最高”贴息是指5年执行期都享受到。贴息政策的实际享受期为每个购房家庭可享受贴息政策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如果一个中低收入家庭2003年6月1日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的二手房,贷款24万元,贴息政策实际享受期为5年,贴息总金额为2.4万元。如果这套二手房是今年6月1日购买的,贴息政策实际享受期为1年,贴息总金额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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