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越南和老挝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
资料图片:傲然耸立在十层大山山顶的中国、越南、老挝3国交界界碑。(来源:中国国防报摄影:姜兴华通讯员:白忠涛张瑞)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月28日通过表决,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代表中国于2006年10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国、越南和老挝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
这一条约确定,中越老三国国界交界点位于十层大山(越方、老方称“宽罗珊山”)1864米高程点上。
据外交部副部长李金章介绍,1991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中国和老挝边界条约;2000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中国和越南陆地边界条约。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划界实践,如果相邻的三个国家双边领土边界均已划定,需要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经协商一致,中国和越南、老挝决定开展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并签署相关条约的工作。
李金章介绍,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2月至2006年1月,我国同越南、老挝就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问题先后举行了三轮会谈,并于2006年10月10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国、越南和老挝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
条约由序言、3条正文和中越老三国国界交界点地图以及界碑式样图组成。条约规定:“缔约三方共同在三国国界交界点上竖立一棵花岗岩界碑。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界碑的位置、式样和规格及竖立其他任何界碑。”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条约是以目前我国与越南、老挝两国的有关边界条约为基础,经过谈判达成一致的,符合中越、中老边界的实际情况。批准这一条约,有利于维护中越老三国国界交界点地区的稳定,有利于推动我国与越南正在进行的陆地勘界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同越南、老挝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决定
(2007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10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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