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7年局机关工作会上要求,凡是药品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今后一律不得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以往种种情况,都要通过集中教育一次性纠正。今后如有违反的,将严肃处理,做到“留人不持股,持股不留人”。(2月28日《新京报》)
读了这则报道,公众才知道在药监人员中竟然有人持有医药企业股票,于是恍然大悟,原来有些药监人员与医药生产部门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厂家照常开工;一些质量无保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品种至今得不到淘汰,其原因到底与药监人员持股有多大关系,也就不得而知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今后一律不得持有医药企业股票、股份,“留人不持股,持股不留人”,无疑是正确的。但眼下,公众更关注的是,对以往持股者,通过集中教育将怎样进行一次性纠正?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很难从根本上斩断药监人员与医药生产企业的利益关系。
是不是股票退出了就算纠正?股票转让给老婆、孩子、亲戚,或者转让给铁杆朋友,算不算“退出”?对此应有一个明确态度,以防有人暗度陈仓。同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属因与医药生产企业利益分享而违法违规者,应严肃处理,不能“既往不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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