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日讯记者富子梅报道:个别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严重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2006年多次被广告监管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处罚、通报后,仍继续在大众媒体上违法发布,情节恶劣。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公布以下7个严重违法广告。
这些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包括:标示为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蝎王抗骨片)药品广告、标示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仁堂制药厂生产的“耳聋通窍丸”药品广告、标示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填精丸”(二十六位帝皇丸)药品广告、标示为湖北省应城市永兴膏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寒水石药王牌安眠降压治疗器”医疗器械广告、标示为河北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眼全息近视治疗仪”(眼保姆)医疗器械广告、标示为内蒙古国创高科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意通牌纳米银鼻咽喷雾器”医疗器械广告、标示为成都通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邦比牌通气鼻贴”医疗器械广告。
上述广告均存在不科学地表示药品、产品功效,超出批准范围宣传主治功能,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
公告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上述违法广告,要加强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对顶风违法,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继续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按照《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告明确,对继续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品种在辖区内的销售。
《人民日报》 ( 2007-03-02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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