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开往阿克苏的旅客列车发生脱轨事故后,铁道部表示会按照相关规定给旅客进行赔偿。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3月1日《新京报》)
到目前为止,“2·28”新疆狂风吹翻列车事件已造成3名旅客死亡,2人重伤,32人轻伤。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4万元的“限额”的命价,是否足以表明生命的价值?4万元,在普通人年薪动辄就不止这个数的今天,这个赔偿限额意味着什么?如果将4万元换算成生命尊严,除了“尊严扫地”四个字之外,我实在想不出更合适的比喻。
是的,一场突如其来的“新疆大风”,不仅吹翻了11节车厢,也吹落了生命应有的尊严。而在其背后,相关法律也确乎没有以一种维护应有尊严的方式,为生命制订一个合适的价格。这一方面是命价偏低。有人做过一个统计,按照2003年的汇率,中国煤矿工人的命价为美国煤矿工人的1/37.5。另一方面是命价标准混乱。在国内,即便是同一条生命遭受同一种非正常死亡的结果,其价格也会有很大不同。
这是一个事实:在中国,同一条生命,如果是死于空难,价格可能是40万元;如果是死于矿难,则可能为20万元;如果是因工死亡,一般则为10万元或两三万元不等。而如果是死于车祸,还会按照户口所在地的不同,获赔标准也大相径庭。至于像死于铁路事故的,则最高为4万元,但这还只限于列车车厢内的旅客,如果是不幸死于列车车轮之下者,则按照国务院于1979年7月9日印发规定文件,铁路方面最多只会补偿300元。
命价偏低以及标准混乱的问题,一直都是舆论不胜唏嘘的现实。也正因如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然而现在看来,铁道部显然没有准备遵此执行,这固然表明中国在生命赔偿标准制订上政出多门的现象,更与铁道系统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独立王国”心态有关。
生命的价值与尊严不能因是否面对铁老大而有所不同。这至少应是一个原则:铁路部门的独断与骄横不应以国民生命价值退缩为底线。因此,至少在法律体系之内,不应出现一个独立的铁道体系。至于其它的,我们的希望则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一个最低限度的、能够体现生命起码尊严的公平命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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