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著协日前在网上发布《关于向卡拉OK歌厅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的公告》,指出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特就卡拉OK歌厅所涉及的版权使用费标准等问题发布了2006年第1号公告。根据公告精神,协会原针对卡拉OK经营行业的收费标准自公告之日起自行废止。
同时,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
据此音著协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像协会协商,决定由已成立的“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代表协会具体办理音乐作品表演权使用费的收取工作。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及所属地方办事处将不再直接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开展收费工作。卡拉OK歌厅交付的音乐作品表演权使用费需汇至指定的全国统一账户。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身份被质疑
据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介绍,版权费的另一个“征收者”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目前无权收取任何卡拉OK版权使用费,也无权委托中国音像协会代为收取。因为到目前为止,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尚处于筹备阶段,还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依照有关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办理登记手续,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也没有将其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因此,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还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无权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权利人签订书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但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尚未有任何此类公告。既然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无权与权利人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也没有权利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也就根本不存在“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的事实,“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收费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广州KTV版权收费要等待外地试点完成
在音著协发布公告之后,已经开始收取版权费用的上海收费工作受到影响,已经暂停。而在尚未开始征收的广州,黄世球表示立场目前没有变化。他表示双方对于应当征收版权费业界目前并无大的分歧,关键在于收费标准、方式等具体技术层面。目前业内普遍的声音是按照“点播次数”收费,并降低收费标准。目前旨在将文化部门的方案和版权部门的方案结合的方案已经在新疆等地开始试行,而单纯的文化部门方案也在长沙等3个城市试点。广州的收费将在这一系列试点完成之后,再酝酿推出。
“可以说(KTV)收费的事情暂时搁置了。”昨天下午,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决定退出收费行列,牵扯多方的KTV版权费征收进入了一个停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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