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两会”时,又是一次高涨的全民政治热潮,又是一轮祈福的全民政治期待。看着代表、委员们“带着民众的重托”走进会场,很多人或许在思考一个问题:这些人究竟是怎么产生的?答案当然很简单:通过选举。问题是,你能找到被你选举的那位代表的身影吗?这下子,答案也许就不那么简单了。
让我生出这番感慨,是由于下面两条来自新华社的新闻:政府官员已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真正基层代表的名额偏少——全国人大代表邓明义表示,她将向本次会议建议,修改《选举法》,增加条款限制政府官员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数量。厂长成了“一线工人”,领导干部成了“知识分子”,企业家成为“农民”……这些身份的改变发生在基层推选代表的时候——全国人大代表黄德明表示,他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出台有关换届选举的文件时,对代表界别的概念有比较准确的表述,不要出现农民代表不能代表农民的情况。
毋庸质疑,这两条新闻提出的问题都是最本质的问题,即代表的身份合法性问题:既然大多数人大代表来自政府官员,这些代表如何能够很好地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同理,假使基层代表的界别是虚伪的,他们根本不了解其代表的基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生活状态、思想状态和政治诉求,他们如何能够当好代言人?
联想到近些年被媒体总结、曝光的“举手代表”、“酣睡代表”,以及一些或毫无新意或噱头味十足的没有价值的代表议案,我们不得不无奈承认:部分代表并没有“带着民众的重托”,并不明白自己的职责与权利所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一些非人大代表的普通民众,在公共领域的积极作为。比如,某律师起草了“制止公款吃喝”的立法建议,在媒体上征集人大代表支持,却无一名代表作出回应;深圳市民李红光从群众中收集了12个建议,却只能通过刊登广告寻找代表。
一次成功的人大会议,关键在于拥有合格的人大代表,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无论是官员代表比例过高,还是基层代表的身份虚伪,都把问题指向了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瑕疵。在现有的产生方式中,官员以及有社会地位的人显然更容易成为人大代表,而那些真正有“代表人民”意愿的人却很难如愿。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换言之,代表候选人只能来自“提名”,来自“推荐”。这个意义上,我们的人大代表其实都是“被动当代表”,而不是“主动当代表”——当然,“被动当代表”后的“主动运作”可谓路人皆知,但非权非贵的普通民众缺少“主动运作”的资本。
《选举法》对毛遂自荐者关闭了成为人大代表机会的大门——在我看来,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事实上,在一些议会制度更成熟的西方国家,毛遂自荐一直是议员候选人的主要产生方式。推荐、点名、推举之类更多的是给有头面的人机会,而毛遂自荐更多的是给关心政治的普通人机会。让毛遂自荐者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角逐,有利于产生更加优秀的人大代表,有利于充实普通民众的政治权利,有利于民生民情得到更加直接而及时的反馈,有利于人大代表闭会履职的“黄细花效应”更大程度地释放。给毛遂自荐者成为人大代表的机会,是公平正义的需要,是政治改革的需要,也是政治和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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