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新华社记者日前就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及施行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国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配置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近年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国务院继1997年公布实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后,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依法行政步伐的加快,在行政管理领域我国已相继出台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方面也需要加强立法。
问:《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加以规范?
答:《条例》共6章30条,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条例》确立的管理原则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条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对于社会上反映的行政机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是如何规范的?
答:职责不清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起草条例过程中加以重点考虑的问题。把有关职能配置和职责协调的要求写进来,是这部《条例》的一个特点。对此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问:目前在一些地方超编进人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条例对此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答: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效果是好的。为了解决现实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条例》还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同时,对超编进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问:《条例》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管理,历来是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由于各地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宜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同时,为了解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管理的力度,《条例》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问:《条例》的约束力是如何体现的?
答: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充分体现法规的约束力,《条例》一方面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调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规定了对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为了切实惩治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八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给予处分。
问:怎样才能保证《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呢?
答:《条例》是规范我国地方政府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应当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和宣传手段,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要使广大地方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充分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条例》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切实提高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二是要抓紧开展《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央编办正在研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规定等规章,同时要对以往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该改的改,该废的废,这既包括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也包括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各地也要相应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相衔接的工作。三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贯彻实施《条例》不认真、不准确、不适当、不到位的现象,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证《条例》确立的规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