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意见》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认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纷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大力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意见中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方针,确定了诉讼调解在审判工作中地位和作用。意见明确,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生效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扩大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尝试对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和解,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这三类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重点做好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意见强调,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注重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简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调解的随意性。诉讼调解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职责,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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