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王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时分得一套仍欠有按揭款80多万元的别墅。离婚后1年,王女士忽然“醒悟”过来———这80万是离婚前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于是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夫王某承担40万元。近日,渝北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还完贷款要前夫给一半
1998年10月,24岁的王女士与王先生结婚。2002年9月,两人以王女士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别墅,面积约300平方米,总价126万元,首付38万元。2005年11月1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其中,按揭购买的别墅归王女士所用。随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一年后,王女士将别墅的按揭款余额及利息80余万元付清。“我当时疏忽大意了,没有对别墅的贷款余额偿还问题进行约定。”王女士认为这笔债务产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该是双方共同债务,所以应当共同偿还。于是在2006年11月17日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承担一半债务即给付原告王女士40余万元。
离婚协议没明确谁还款
王先生对此并不买账。他认为,当时他们已约定谁要别墅谁就承担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需在1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王女士是在1年后才提起诉讼的,已过诉讼时效。
这笔债务到底该不该让王先生分担?法院审查发现,协议上确实没有对这80多万元的偿还问题作具体明确约定。但协议中明确写有该套别墅是按揭房,可见王女士是知道这笔贷款的,而王女士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当时订立协议时有被欺诈、胁迫情形,所以此协议是有效的。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在协议里就债权债务进行了专门约定;根据常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原则是谁要房子谁还贷款;并且如果王女士认为该协议有失公平,应在1年内提起诉讼。综合以上原因,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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