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成消费者认为在人大或政协设立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席位“非常必要”
调查显示:71.5%的消费者认为在人大或政协设立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席位“非常必要”,22.6%的消费者认为“一般”,仅有6.0%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
[点评]: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广大消费者把消费者协会看成是自己的“娘家”,“有事情找消协”已经成为一些消费者挂在嘴边的口头禅。据不完全统计,24年来,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02.9862万件,共为消费者协会挽回经济损失774512万元,被消费者誉为消费者权益的“卫士”、“保护神”。实践证明,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始终与广大消费者保持着密切联系,最了解消费者的疾苦和困惑,也最清楚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商品服务标准来维护其利益,消费者协会代表广大消费者参与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应该说是最适宜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二十多年来,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共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消费者意见、提出政策建议30万条(次)。一是积极参加各类听证会,真实反映消费者意见和呼声;二是就重大消费政策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如针对啤酒瓶爆炸伤人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召开“瓶装啤酒爆炸伤人问题研讨会”,促使轻工总会和国家技监局做出瓶装啤酒必须使用B瓶的规定;针对“奥克斯退市”一案,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有关部门建立退市制度,等等。但仅仅这样还不够,还应提高参与层次,这就是进入人大、政协,直接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呼声。消费者协会派代表进入人大、政协,也有利于人大、政协更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制定的政策更符合客观实际,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进入的方式,可以考虑给消费者协会专门的代表席位;如果实现这一条有困难,还可以考虑在召开两会时,邀请消费者协会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以在会上反映民情民意。
八、69.0%的消费者认为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特定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调查显示:69.0%的消费者认为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特定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的,26.3%的消费者认为“一般”,只有4.7%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这表明大多数消费者都是支持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特定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的。
[点评]:众所周知,近年来,在各地诉讼实践中出现的较为典型的现象是公益诉讼,即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但一些法院对于此类诉讼,往往按照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裁定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不符合该法律规定,因而不予受理。较有代表意义的案件有:河南漯河市女教师状告当地酒厂,要求法院判令酒厂在产品上注明成分和警示标识,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起诉等。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引入公益诉讼已是广大消费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据了解,群体性遭受侵权的情况已呈多发趋势,如商品房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解决这类纠纷,亟需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即允许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
九、68.8%的消费者认为将消费教育的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非常必要
调查显示:68.8%的消费者认为将消费教育的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非常必要”,23.8%的消费者认为“一般”,只有7.5%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这表明对于将消费教育的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的问题,大多数消费者都是持支持态度的。
[点评]:教育对提高人的素质至关重要,同样,消费教育对提高消费者的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消费者的素质也是人的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本,消费者教育(同消费教育)是由政府出面直接推动的,列入了大、中、小学课程。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在学校里就开始培养将来步入社会即能适应社会生活的消费者。而我国,目前只有北京市西城区、沈阳市和厦门市思明区等少数地方在这样做。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教育部门及学校是开展消费教育的主体。为此,我们呼吁,希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予以重视,认真研究将消费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的可能性、可行性,如能实现,那将是一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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