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1日)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做客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节目,接受记者采访并与联线观众进行现场交流。他在谈话中强调指出,民行检察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更多地得以实现。
检察机关依法对履行监督职能
姜建初指出,依照宪法规定,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检察院行使的是监督权。正是基于宪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都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的民行检察职能主要是一种事后的监督。社会上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有错误的时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后,认为法院在证据上、程序上、在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的,予以抗诉。
诉讼是国家主导的一种司法活动,姜建初说,在刑事 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正确适用法律,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机制。即使如此,在刑事诉讼中仍有产生错误的可能。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虽然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审判的程序、审判的结果都是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因此发生错误的可能,仍然是存在的。所以我国才确立了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机制。
他强调,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对审判的过程、审判的行为、审判的结果进行监督,并不是就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针对哪一方当事人去给予支持,这对诉讼双方的平衡并没有实质上的影响。
民行检察工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好实现提供保障
司法公正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光荣使命。姜建初指出,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性来自两个方面。从程序上来讲,程序本身就包含了一种权威性。从实体来讲,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最重要的是建立在它的公正和正确之上,如果没有这种公正和正确,当事人不服就必然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对法律的怀疑。
他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不是无限的,也不是随意的,它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除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外,法院也可以提起再审。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为当事人提供纠正审判错误的机会,本身就是对法院审判终局性的一种很好的诠释。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工作中作出的不是实体上的结论,只是程序上的结论,最终判决还是要由人民法院来作出,因此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性。
他还说,当事人提请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后,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也会积极做当事人的息诉工作,这从另一个方面维护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谈到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问题,姜建初介绍,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为了规范和监督自己的活动,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则,比如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也制定了相应办案流程,实行了立案和审查的分离制,集体讨论层层把关,不断落实和扩大检务公开,实行立案公开、审查公开、结果公开,使出现错误的可能降到最小保证司法公正最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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