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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人民检察院对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
公安机关
死刑案件严禁刑讯逼供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应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同时,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检察院
非法收集的证言应排除
《意见》首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要求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当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
法院
不得侮辱被执行人人格
《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意见》指出,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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