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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正趋于严厉。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矿难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这标志着,我国矿山安全法律体系不但已经初步建立完成,并且正在进一步完善健全之中。”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司坡森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据他透露,除此之外,《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也都在修订之中,尤其是《煤炭法》,还将就煤矿安全设专章加以规范。
基层法官欢迎:办案不再“挠头”
“这个司法解释太及时了,解决了我们基层法院办案中的许多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吴铮(注:应本人要求使用化名)显得非常兴奋。
吴铮的身份是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山西是煤炭大省,也是矿难事故多发地区,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吴铮经常要审理涉及矿难的刑事案件,但这些案件却往往让他感到很“挠头”。
“比如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认定标准上都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使不少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逃脱了法律的追究。”吴铮无奈地说。
司坡森副所长也认为,在2006年刑法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修订之前,《刑法》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犯罪的规定存在犯罪主体不够明确、范围过窄、犯罪认定标准不明确、犯罪量刑太轻等问题,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有机配套、衔接。而这些问题给司法人员办案带来了很多问题,实践中因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而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去年发生在山西的左云‘5·18矿难’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司坡森说。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有56名矿工被这次事故夺去生命。事故发生后,法院对在矿难中犯有渎职罪的11名有关人员做出有罪判决,但大部分罪犯仅被判处了拘役和缓刑,有的甚至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对此次矿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左云县张家场乡原党委书记常瑞,因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审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判决做出后,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认为对涉案人员的判处明显偏轻。今年2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审,对其中部分罪犯改判,加重了量刑。
除了更具可操作性,让吴铮感到高兴的还有,解释明确了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及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在相关犯罪中的刑事责任。
“以前,对于这些隐身幕后的实际控制人缺乏处罚依据,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对其治罪。现在可以把他们揪出来在阳光下进行审判了。”吴铮说。
安监人员后怕:渎职被定“六宗罪”
与吴铮的拍手叫好不同,山西省左云县安监局安监员小王(化名)对解释的感受是“如履薄冰”。
“如果按两高的解释判案,恐怕我也要进去了,看来以后的工作更要小心谨慎了。”小王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以前,《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对我们执法人员渎职行为也做出过规定,但没有这么细化具体,解释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涉及到我们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太详细了。”
在去年的“左云矿难”之后,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县乡政府和安全监察、行业管理、资源管理等部门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为此,小王的同事—左云县安监局的3名安监员因玩忽职守罪被判了刑。每当想到此事,小王总是心有余悸。
“此次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行为规定了‘六宗罪’,就是为了让他们工作更加‘小心’。”司坡森介绍,“现在,不少矿山安全事故都与基层直接行政责任人有关,主要反映在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市场准入、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上。”
据两高负责人透露的数据,2006年1月—12月20日,全国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1383件,发现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29人。可以说,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助长了矿山非法生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