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吕诺)按照卫生部12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因开具处方收受医药代表回扣,将被取消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师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或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这类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这类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这类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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