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北京等45个省市消协联合发布)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7年主题确定为“消费和谐”,组织了“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活动。本次调查于2007年初进行,联合全国45个省市消协(消委会,下同)共同开展,认真听取消费者和社会各方面对消费维权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分析存在的问题、根源,探讨解决对策。
一、44.1%的消费者遇到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
调查显示:44.1%的消费者遇到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如图1显示) 。42.3%的消费者反映损害“导致较大经济损失”, 8.3%的消费者“存在精神损害”;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最主要表现(如图2显示)。
图1、消费者是否遇到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
图2、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表现
调查显示:47.8%的消费者曾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37.0%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得到满意解决;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消费者没有要求赔偿的主要原因是“费时费力”,占35.2%,有25.5%的消费者则是因为“举证难”(见图3)
图3、消费者没有要求赔偿的原因
二、过半数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诚信度“一般”
调查显示:56.6%的消费者认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的诚信度“一般”,33.0%的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诚信度“不高”,仅有10.4%的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诚信度“高”。
经营者对三包和其他责任履行的较差。经营者履行较差的义务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做出上述评价的消费者比例分别为:19.5%、18.8%和11.5% 。此外,“不以格式合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位列履行较差义务的第四位,有10.7%的消费者做出了这一评价,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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