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一条建议中说: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实在难以让人理解。王翔委员的建议,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类“暂行”多年、早已时过境迁的法律法规应“提速”修改。
今年1月19日,青岛市一名三年级女童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女童的父母经争取只能获赔600元;此前不久,江西景德镇一名8岁男童在穿越铁路时被撞死,铁路部门当时表示只能“救济”150元(后又补偿一万元)。其处理的依据是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依照28年前的标准来处理今天的事情,既未体现对死者的尊重,更未维护受害者家属的权益。“一条生命300元”的标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更易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线。
事实上,这种时过境迁的“暂行规定”“暂行条例”仍屡见不鲜。目前仍在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由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等联合制定的;有的地方猪肉瘦肉精检测还在沿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
为推进依法行政,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多次发出清理有关法规的文件,明确提出对已过时的法律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完善的要修改完善。然而,这些“暂行规定”为何未得到及时清理,至今仍在发挥法律效力?
究其原因,固然有立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但是,这不能简单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推脱的借口,对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调研论证,推动滞后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修改完善。如果坐视不管,推诿塞责,就难掩其维护部门利益的倾向,最起码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人们希望看到,像铁道部此类28年前制定的“暂行规定”也应与时俱进,“提速”修改。
|